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賀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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