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謝正輝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豐行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惟其中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故本件訴之聲明前段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零貳元【計算式:0000-00000/393533×4300×1/2,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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