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9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搬運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前科如下:被告於民國
88年間曾犯竊盜罪及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分別以88年易字第19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89年度板
簡字第6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90年11月10日接續執
行完畢。復於民國91年、93年間因違反強盜罪、竊盜罪,分
別經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
4月、91年度上易字第3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台
灣台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應
接續執行至99年2月22日期滿,惟被告於98年1月10日假釋
出獄,於假釋期內再犯本罪,爰依法審酌量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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