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凱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文 相對人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達謙
參加人寶欣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苓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吳苓蓉在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9號給付貨款事件中,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7日、100年1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陳述:「(法官:提示97年2月及3月切結書原本,上面吳苓蓉簽名是否為妳所簽?)不是我簽的」、「(法官:97年2月、3月的貨款,上訴人《指聲請人》是否已全部給付寶欣公司《指參加人》?)沒有全部付清」等語不實,涉有違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339條第2項詐取不法利益罪等罪之嫌, 伊業 於100年1月3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現由該署以100年度他字第2563號偵辦中。茲97年2月及3月切結書為本件重要證據,而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吳苓蓉上開陳述實在與否,影響97年2月、3月切結書之真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9號事件,於臺北地檢署之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又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自得不命中止(最高法院79年台抗218號、29年抗字第1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吳苓蓉在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9號給付貨款事件中所為之陳述不實在,有違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339條第2項詐取不法利益罪等罪嫌,伊已提起刑事告訴等語。然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就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吳苓蓉之陳述是否可採,本院可自為判斷,並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本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故無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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