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1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
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
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
萬零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