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5號債權人 謝長興 即皇品食品行債務人吾穀咱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