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徐錦南 被告 田誠義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陳秀美 律師上列被告田誠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薛嘉珩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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