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應再補繳納裁費2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