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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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1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㈡新台幣肆佰柒拾陸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五點六二、㈡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