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官姝足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近1個月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二、聲請人前有無參與前置協商?有無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相關證據?如前有協商成立,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協商成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變化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等收據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房屋使用費之給付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該處,及如何分攤該使用費?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之女有受扶養之必要?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
七、聲請人、聲請人之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預定還款計劃書(包含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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