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5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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