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有伴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與被上訴人
(即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
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4,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