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月20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30元,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