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月20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30元,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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