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垂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垂寶於民國9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09日止累計133,19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35元為本金;16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垂寶│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132935元││月10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