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炬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欽檜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七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五十元(註:溢繳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七千三百四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