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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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九二○○一二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