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代理人 籃崇華 送達代收人 鄔榮正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四六七九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四七六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三六元││├───────────┼──────────────┼───────────┤│合計│一五二九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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