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二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黃若美~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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