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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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86號上訴人 鄧盈嘉 被上訴人 鄭以琳
吳柏彥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審刑事案件案號:113年易字第9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鄭以琳透過吳柏彥(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其不知情)寄送恐嚇信件給上訴人,鄭以琳因而被訴恐嚇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