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文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文豪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4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以104年度易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