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86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重量分別為0.1125公克、0.104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數量各0.1125公克、0.104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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