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庚○○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重利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重利罪共貳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庚○○自民國92年起,任職於乙○○所開設,位在臺南市○
區○○○路1段50號之「鑫財發機車出租行」,負責辦理機車過戶等工作。乙○○、庚○○二人共同基於貸予他人金錢取得重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鑫財發機車出租行,乘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急需用錢、輕率、無經驗之際,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要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擔保,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以此方法連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連續重利犯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㈡乙○○、庚○○二人復共同基於貸予他人金錢取得重利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於上址「鑫財發機車出租行」,乘附表二所示借款人急需用錢、輕率、無經驗之際,貸予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以將附表二所示借款人所提供之機車過戶至「鑫財發機車出租行」,並要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人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擔保,並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以此方法分別由附表二所示各該借款人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庚○○另單獨基於重利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南
市○○○路某處,乘附表三所示借款人急需用錢之際,而貸予30,000元,並以附表三所示利息計算方式向附表三所示借款人收取利息,並要求伊提供附表三所示之擔保,以此方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㈣嗣於97年9月24日,為警在「鑫財發機車出租行」扣得機車
買賣合約書、日報表、帳冊明細表、機車過戶登記書、機車出借合約書、電腦資料目錄、本票等物。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乙○○、庚○○二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指述。
㈢扣案之借款人 蔡裕隆 、 王永慶 、 葛玉星 三人所簽發之本票各一紙。
㈣扣案汽機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借款人 邱俊瑞 】一份、汽
(機)車過戶登記書二份【借款人 呂子恒 、 陳仙助 】、汽機車出借合約書一份【借款人陳仙助】。
㈤卷附日報表、帳冊明細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機車車籍基本資料、歷任車主資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借款人│時間│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擔保│罪名及宣告刑、減刑││號│││(新臺幣)│(金額:新臺幣)│││├─┼───┼───────┼─────┼────────┼────────┼─────────┤│1│己○○│95年1月10日│12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NHK-271號機車│庚○○共同連續犯重│││├───────┼─────┤期750元(借款日│2.開立同額之本票│利罪,處有期徒刑肆││││95年6月6日│15000元│預扣第1期利息及││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機車過戶費75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辛○○│95年3月6日│10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UZT-115號機車│││││││期1000元(借款日│2.開立20000元之│││││││預扣第1期利息及│本票│││││││機車過戶費750元││││││││)│││├─┼───┼───────┼─────┼────────┼────────┤││3│丁○○│94年3月29日│10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TR9-178號機車│││││││期1000元(借款日│2.開立同額本票│││││││即預扣3個月之利││││││││息,即實拿7000元││││││││)│││├─┼───┼───────┼─────┼────────┼────────┤││4│甲○○│94年4月18日│10000元│每15天1期,每期│1.UWY-472號機車│││││││1000元(借款日預│2.開立不詳金額之│││││││扣利息1000元及機│本票│││││││車過戶費750元)│││├─┼───┼───────┼─────┼────────┼────────┤││5│戊○○│93年10月22日│10000元│每10天1期,每期│1.ORC-352號機車││││├───────┼─────┤1000元(借款日預│2.開立同額之本票│││││93年11月2日│10000元│扣利息1000元及機│││││├───────┼─────┤車過戶費500元,││││││93年12月3日│10000元│實拿8500元)│││├─┼───┼───────┼─────┼────────┼────────┤││6│丙○○│93年12月13日│10000元│每3天為1期,每期│1.MPZ-636號機車│││││││利息300元│2.開立20000元本││││││││票││├─┼───┼───────┼─────┼────────┼────────┤││7│ 林冠名 │95年4月28日│20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BBA-451號機車│││││││期利息2000元│2.開立同額之本票││├─┼───┼───────┼─────┼────────┼────────┤││8│ 蔡佩珊 │94年10月27日│15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OSB-436號機車│││││││期利息1500元(借│2.開立同額之本票│││││││款日預扣第1期利││││││││息1500元及機車過││││││││戶費500元,實拿││││││││13000元)│││└─┴───┴───────┴─────┴────────┴────────┴─────────┘┌───────────────────────────────────────────────┐│【附表二】│├─┬───┬───────┬─────┬────────┬────────┬─────────┤│編│借款人│時間│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擔保│罪名及宣告刑、減刑││號│││(新臺幣)│(金額:新臺幣)│││├─┼───┼───────┼─────┼────────┼────────┼─────────┤│1│己○○│97年4月28日│17000元│以15天為1期,每│1.NHK-271號機車│乙○○、庚○○共同││││││期750元(借款日│2.開立同額之本票│犯重利罪,各處有期││││││預扣第1期利息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機車過戶費750元││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王永慶│95年9月18日│55000元│每天利息550元│1.L8A-708號機車│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葛玉星│97年8月18日│5000元│第一次借款,每10│1.開立同額之本票│乙○○、庚○○共同││││││天1期,每期利息││犯重利罪,各處有期││││││450元;第二次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款,每10天為1期││金,均以新臺幣壹仟││││││,每期為900元││元折算壹日。│├─┤├───────┼─────┤│├─────────┤│4││97年9月19日│1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蔡項橐│95年9月7日│25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FY7-928號機車│乙○○、庚○○共同││││││期利息2500元│2.開立同額本票│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 林清安 │96年7月11日│13000元│每15天為1期,每│1.TR7-463號機車│乙○○、庚○○共同││││││期950元(借款日││犯重利罪,各處有期││││││預扣第1期利息950││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元及機車過戶費用││金,均以新臺幣壹仟││││││750元,實拿11300││元折算壹日。│├─┤├───────┼─────┤元)│2.開立同額本票├─────────┤│7││97年3月18日│13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7年6月13日│13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戊○○│95年12月21日│10000元│每10天1期,每期│1.ORC-352號機車│乙○○、庚○○共同││││││1000元(借款日預│2.開立同額之本票│犯重利罪,各處有期││││││扣利息1000元及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車過戶費500元,││期徒刑壹月,如易科││││││實拿8500元)││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6年1月8日│1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6年1月22日│1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6年11月5日│1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7年5月21日│1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邱俊瑞│97年7月22日│10000元│每10天為1期,每│1.601-DVB號機車│乙○○、庚○○共同││││││期1000元│2.開立同額本票│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97年8月14日│1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 王沛琳 │97年9月7日│6000元│每15天1期,每期│質押筆記型電腦│乙○○、庚○○共同││││││600元(借款日預││犯重利罪,各處有期││││││扣利息6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97年9月9日│50000元│每15天1期,每期│質押金飾2.5兩│乙○○、庚○○共同││││││5000元(借款日預││犯重利罪,各處有期││││││扣第1期利息5000││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元)││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呂子恒│97年4月10日│30000元│每15天1期,每期│1.H56-310號機車│乙○○、庚○○共同││││││4500元(借款日預││犯重利罪,各處有期││││││扣利息4500元及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車過戶費用500元││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實拿25000元)││元折算壹日。│├─┼───┼───────┼─────┼────────┼────────┼─────────┤│19│陳仙助│96年6月25日│30000元│每1天利息100元,│1.2HW-770號機車│乙○○、庚○○共同││││││每期15天,每期繳│2.開立同額本票│犯重利罪,各處有期││││││1500元(借款日預││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扣利息1500元及機││金,均以新臺幣壹仟││││││車過戶費500元)││元折算壹日。│├─┤├───────┼─────┤│├─────────┤│20││96年7月13日│3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96年7月30日│30000元│││乙○○、庚○○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編│借款人│時間│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擔保│罪名及宣告刑、減刑││號│││(新臺幣)│(金額:新臺幣)│││├─┼───┼───────┼─────┼────────┼────────┼─────────┤│1│蔡裕隆│97年8月19日│30000元│每10日為1期,每│1.開立面額60000│庚○○犯重利罪,處││││││期2700元(借款時│元之本票一紙。│有期徒刑貳月,如易││││││預扣第1期之利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實拿27300元)││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