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4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45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甲○○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甲○○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張國華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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