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卓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欽堯 被上訴人 戴爾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至99年7月14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9年7月20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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