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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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速偵字第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拾玖臺(含IC板陸拾伍塊)、水果盤累積分
看板壹面、營業開洗分報表壹拾壹張、代幣肆佰陸拾伍枚、營收
總表貳張、監視器主機壹臺、監視鏡頭貳個、監視螢幕壹臺、賭
資新台幣肆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扣案物品
應增加電子遊戲機19台、水果盤累積分看板1面外,其餘引
用之。
二、本件證據如下:
㈠被告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彰化縣政府電子遊戲場營業級
別證各1件。
㈢扣案如主文第3項所示物品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6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
、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