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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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 王楷越 兼法定代理人 王姿文
王聖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東婦產科醫院、 葉南宏 、 黃立國 、 曾筱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