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35號
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
李昕陽 律師
陳俊安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吳俊緯 律師
參加人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坤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被上訴人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訴訟代理人 施凱文
高宏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廖至中 律師
吳承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傳喚證人 陳俊傑 、施凱文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
法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