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附卷足據,經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