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
戊○○○甲○○己○○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被告庚○○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3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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