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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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重利│重利│重利│重利│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五年七月三日│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實├───┼─────────────┼─────────────┼─────────────┼─────────────┼─────────────┼─────────────┼─────────────┤│審│確定│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如易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九百元折算一日│││││││└───────┴─────────────┴─────────────┴─────────────┴─────────────┴─────────────┴─────────────┴─────────────┘┌───────┬──────────────┬─────────────┬─────────────┬─────────────┬─────────────┬─────────────┐│編號│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罪名│重利│重利│重利│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九十五年九月初某日│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十號││實├───┼──────────────┼─────────────┼─────────────┼─────────────┼─────────────┼─────────────┤│審│確定│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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