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余沼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