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健維企業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宏盛汽車材料行│台企龍潭分行│97年11月5日│10,500元│AW一0四六九七│││1│││││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