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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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73號聲請人 蕭淑瑜鎮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鎮新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同意就任為鎮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0年2月23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0年4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鎮新企業有限公司商標權尚未出售,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354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1年2月14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2月15日起展延至101年8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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