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裴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曜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新台幣叁萬零伍佰元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依債權人聲請狀所附本院100年9月
8日板院輔100年司執正字第84853號扣押命令及同年10月11日板院輔100年司執正字第84853號移轉命令所示,債權人取得第三人 蔡晉益 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之債權。據債權人所陳報第三人蔡晉益每月薪資債權為新台幣(下同)18,300元,而發生債權移轉效力之薪資債權應為民國100年9月至101年1月,計新台幣30,500元(18300×1/3×5=30500),債權人逾30,500元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