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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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曾梅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179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姊妹,請求准予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未敘明與欲閱卷之案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檢附任何證明文件,且未釋明其閱卷之理由,致本院無法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顯然未盡其釋明之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