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聖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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