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2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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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23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朱文魁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二日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每月延滯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當月應付期付款新台幣貳仟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延滯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每月延滯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當月應付期付款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延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肆佰柒拾元,由被告丙○○負
擔新台幣伍佰參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乙○○答辯略以:分期付款申請書上是我簽名。我貸款
是給第三人用。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