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卡氏崔網路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敬棕
被   告  謝勝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係苗栗縣○○市○○里○○○○00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再參以兩造間之
契約第8條雖有約定「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仲
裁法提付商務仲裁。仲裁地為台中。仲裁機構為中華民國仲
裁協會。」然於民事訴訟部分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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