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志昌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52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鍾志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鍾志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初某日,在屏東縣竹田鄉頭崙村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光榮哥 」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2罐(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155.985公克),而非法持有之;俟其於103年4月至6月間某日,在 王升裕 (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位於屏東縣○○鎮○○里○○路○○號之住處,將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王升裕,由王升裕代為保管。嗣警方因王升裕於收受前揭甲基安非他命後,自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微量販賣予 蔡吟蜜 、 陳柜妏 ,因而於103年10月6日上午7時2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且俟因王升裕之指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鍾志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頁、第27頁背面),核與證人王升裕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07至116頁;103他1204偵查卷第59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6頁至第58頁背面),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2罐扣案可資佐證;而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155.985公克(即:144.060公克+1.149公克+3.019公克+7.757公克=155.985公克),已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竟仍取得數量非少如
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2罐,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並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甲基安非他命共2
罐,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4頁),且該等毒品外包裝共4個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又該等甲基安非他命雖已於王升裕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中宣告沒收銷燬,並已經檢察官執行在案(見104偵5228偵查卷第14至22頁;本院卷第37頁),但因無證據證明該等甲基安非他命現確已不存在(見本院卷第37頁),且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971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蕭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1│第二級毒品│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33.473公│││甲基安非他│││克,驗餘淨重333.43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4│││命│││4.060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5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127頁)。│├──┼─────┼──┼──┼──────────────────────┤│2│第二級毒品│1│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765公克│││甲基安非他│││,驗餘淨重1.74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149│││命│││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5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127頁)。│├──┼─────┼──┼──┼──────────────────────┤│3│第二級毒品│1│罐│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7.020公克│││甲基安非他│││,驗餘淨重6.98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3.019│││命│││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5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127頁)。│├──┼─────┼──┼──┼──────────────────────┤│4│第二級毒品│1│罐│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8.166公克│││甲基安非他│││,驗餘淨重18.135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7.757│││命│││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5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參││││││照(見警卷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