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林廷勳
李雲貞 被告 傅澤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文楨
洪琦珍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交訴字第1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傅澤洋對原告李雲貞過失傷害部分,雖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判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然觀諸刑事陳報暨附帶民事請求賠償狀之記載,原告李雲貞除以過失傷害之被害人身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另同時以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之被害人身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被告傅澤洋對原告李雲貞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部分,亦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自不能逕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由,判決駁回原告李雲貞之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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