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20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育麟 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7月21日所為之處分(高監營裁字第裁80-NO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認異議人於民國98年6月13日凌晨零時4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與中崙一路口時,行車不穩,後車燈未亮,而為警攔停欲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因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遂予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惟異議人認其有意願配合攔檢,其向員警要水喝或請友人送水,員警拒絕並逕以「拒測」處理,且未告知「拒測」為最重處罰,而誘導其「拒測」云云,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再衡以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基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是駕駛人經警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四、異議人雖矢口否認有何拒絕酒測之情,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因酒後駕車,經警攔停,要求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但異議人並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嗣為警製單舉發一節,業據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當天有喝酒,亦未讓員警實施酒測,並至其機車內取水飲用,員警有告知拒絕酒測3項規則,而其要求水喝,希望減到最低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核與證人即取締員警甲○○於本院結證稱:其與員警 黃明德 於98年6月13日凌晨零時15分許執行勤務時,因見異議人騎乘前揭機車行車不穩,後車燈未亮,而於前揭地點將異議人攔停,向異議人確認年籍資料時,由異議人談話中聞到酒味,他當場承認喝了2杯啤酒,並要求給水喝,期間,異議人並至其機車後坐拿水喝,15分鐘後,其等即要求異議人酒測,異議人仍不配合,並一直打電話,此時,其等旋告知拒絕酒測要罰款6萬元、吊銷駕照3年,且其所騎乘機車須移置保管後,異議人仍不配合酒測,其等旋依法掣單舉發等語(見本院卷第13、14頁),核與本院依職權勘驗之光碟內容大致相符,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並有舉發錄影光碟1份在卷可考。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O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於98年7月21日高監營裁字第裁80-NO0000000號裁決書、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影本、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8年7月6日高縣警交字第0980082390號書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異議人確於前揭時、地,酒後駕車,且於30分鐘內均以喝水、找朋友等拖詞,藉以延緩酒測時間,欲達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之目的,而有消極推諉拖延,以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之情,顯見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
五、本件異議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測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依前揭法規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禁考,於法有據,裁罰額度亦無不當,異議人執前開情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