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每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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