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雖在嘉義縣民雄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之
結果,被告目前在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足見被告目前
現實上之住居所在高雄地區,倘將被告借提至本院審理,原
告將須墊支高額借提費用,且被告亦須由高雄提解至嘉義開
庭,勢必耗費兩造之訴訟資源,而原告亦同意將本件移送至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是本院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之精神,本件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將本件
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