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80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