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美心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麟坤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希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