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黃詩倫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基隆監理所」,惟漏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交通裁決事件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以該機關之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亦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於上述期限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所長 陳玉好 )」及「起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