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5號聲請人 王禎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原訂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宣判,適逢颱風假,因而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即10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王禎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7,000元│103年3月10日│SZ0000000│││││公司社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