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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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金龍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
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金龍(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民國於106年5月2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
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上訴人另案於法務部矯正屬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該判決書經本院於106年6月
1日囑託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訴人於同日親自收受該判決,並於106年6月12日判決確定日前(上訴期間10日,無需加計在途期間)之106年6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有上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上訴狀(狀上蓋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106年6月8日上午9時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章戳)各1份在卷可稽。因被告僅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及「理由候補」之內容,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6年6月30日以基院曜刑信106訴274字第6357號通知書,命被告於收受通知書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通知書於106年7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已於106年6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經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被告本人於前開日期到所領取),有前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惟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