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陳泓翰 兼訴訟代理人 陳良濱 再審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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