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馬文綵 (即 馬健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昀蔚